南通市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南通市红十字会捐赠与救助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南通市红十字会捐赠(包括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执行《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等上级相关文件。
第三条 南通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人道救助款物主要来源包括:
(一)捐赠人的定向捐赠;
(二)募集的专项捐赠在项目结束后,经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的结余;
(三) 财政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和资助;
(四)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款物;
(五) 人道救助基金增值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人道救助款物的主要用途:
(一)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
(二)对易受损人群和困难群众进行救助;
(三)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
由事业发展部负责募集人道救助款物。
第三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人道救助基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南通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负责人道救助款物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每年制定人道救助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年中如有救助项目的增减,需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救助类别:
(一)项目救助。以人道项目的形式开展的救助活动,按照项目书(协议)给予实施。
(二)定向救助。捐赠人指定明确救助对象的,在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条件下,严格按捐赠人意向进行救助。若救助对象中途死亡、或家庭条件明显改善,不在救助范围内,定项救助款若有结余,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救助结余款转入人道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其他对象。
(三)补充救助。对于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已经实施救助的基础上,由当地红十字会向市红十字会提出补充救助申请,市红十字会视情给予补充救助。
(四)应急和其他救助。由于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事件等造成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
第九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
项目救助按照项目书(协议)执行。
定向救助按照捐赠人意愿执行。
补充救助、应急和其他救助,需填写《南通市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表》(见附表)。
(二)审核与审批
四类救助均须履行审核与审批手续。审核需在收到救助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审核,可直接调查核实,或者委托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配合上级红十字会实施的救助项目(包括线上操作的),同样须履行内部审核与审批流程。
(三)支出
按照《南通市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救助经费支出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条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每年6月前,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人道救助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通市红十字会捐赠与救助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