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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红十字会采购制度

时间:2023-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机关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会费收入、社会捐赠收入,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行为。

第三条 采购原则。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高效、质优原则,厉行节约,从工作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标准,确保采购质量。

第二章 采购种类

第四条 采购种类分为政府采购和零星采购两种。

第五条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根据财政局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零星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由单位自行组织。

1.采购在框架协议目录内的,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目录根据“苏采云”平台实时更新。

2.采购在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应优先选择网上商城政府采购;如商城同款价高或者商品不满足采购需求,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的补充通知》文件相关规定办理。其中,有配置标准的,需编政府采购计划。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根据每年财政局采购预算编制文件更新。

3.采购在框架协议目录和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外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1)单价或批量5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直接采购的优先在公信度高的电商平台或大型超市购买。

(2)单价或批量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分管业务领导牵头,需求部门至少2人参与,可通过市场询价、比选等方式,取得至少三家参与。

(3)单价或批量10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视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比选等方式,需求部门拟定采购项目需求文本,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评审小组,按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分管业务领导审定,监督人员现场监督。其中采购货物30000元以上须在网上发布公告。严格按照《南通市红十字会党组工作规则》中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七条 采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政府采购归口部门。办公室是本会政府采购归口部门,组织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市红十字会所有列入财政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工作,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拟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二)采购需求部门。市红十字会各部、室、中心是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配合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做好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与合同备案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财务手续;做好单位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三)内部监督部门。办公室负责对市红十字会其他部室的采购行为进行内部监督,事业发展部负责对办公室的采购行为进行内部监督。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各类采购行为,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四章  采购文件管理

第九条 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需及时归档,并由采购需求部门、办公室各保存一份,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报价单、供应商资质文本、采购预算、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条 采购合同由采购需求部门拟订,分管业务领导审定。合同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业务领导、部室负责人签订。

政府采购项目,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规定渠道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单位采购项目,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交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对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产品质量、产品合格证、保修日期、安装调试等事项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在供应商提供的送货凭证上签字确认,或填写“市红十字会采购验收单”(附件)。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及验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开、廉洁、自律;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到的条款按有关现行文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2日起执行,原《南通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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