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0
为进一步加强市红十字会财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 市红十字会的财政资金使用《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通过零余额账户管理。
市红十字会会费收入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市红十字会接受的本级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预算管理
第二条 预算申报。按照市财政局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部门经费预算。部门预算工作全会统筹,各部室参与,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 单位内部实行先预算后支出制度,1万元以内经费使用需事前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办公室报备。工资、绩效、社保、水电费、电话宽带费、救护培训教员日常讲课费等每月固定支出除外。公务接待、会议、外出等市纪检、财政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经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在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和南通市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公开。
三、支出管理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各项经费支出审批流程。以南通市财政局2018年下发的“南通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单”为基础:
(一)财政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填写《市红十字会机关财政经费支出审批单》(附件1),经办人列明事由并签名,部室负责人证明签字、分管业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进行财务审核,由财务经办人(会机关与市级机关会计中心财务联络人)列明支出渠道和科目并签名、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会费支出审批流程:填写《市红十字会会费支出审批单》(附件2),经办人列明事由并签名,业务部室负责人证明签字、分管业务领导签字后,经财务人员(会费账目总账会计)签字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三)救助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填写《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经费支出审批单 》(附件3),经办人列明事由并签名,业务部室负责人证明签字、分管业务领导签字后,经财务人员(救助经费账目总账会计)签字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大额支出管理。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严格执行《南通市红十字会党组工作规则》中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南通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南通市红十字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由办公室在市公务接待报备系统进行事前申请和事后报备,履行规范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会议费管理。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通财行〔2014〕47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通财行〔2017〕57号)。本会及内设机构召开会议,须填写《市红十字会会议审批表》(附件4),履行会议报批程序;此类会议不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需就餐的,按照不超过80元/人安排工作餐,市区代表一律不安排食宿;其他费用从紧控制。
第九条 差旅费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因公外出,须填写《市红十字会外出报备单》(附件5)。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因公出差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住宿费: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三)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四)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安排公务用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或本会领导批准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到南通市境内(崇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出差的,实行伙食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目的地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由单位安排公务用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七)出差人员参加异地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且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往返的,只能按规定报销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八)出差人员赴异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本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九)举办单位不承担食宿费的会议、培训,须经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并附正式通知及费用预算;报销费用时,须提供明细票据,不得以统票代替,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
(十)参加本会组织的异地会议、培训,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十一)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生的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外的费用,报销时须注明事由,并由相关领导或相关处室证明。
(十二)伙食费交纳: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等非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十三)交通费交纳: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十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收付方式,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无出差住宿费票据或用餐付款凭据的,不得报支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培训费管理。严格执行《南通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通财行〔2017〕56号)。本会及内设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培训费按每人每天不高于550元的综合定额标准结算报销(不含师资费)。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加班餐每份快餐一般在30元左右。
第十二条 结算核报。各类支出发生后,经办人一般在10日内完成结算核报;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的差旅费等支出应及时办理结报,确保在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会议、活动、招待、印刷等通过记账发生的支出一般在30日完成(或按月)结算核报。
四、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三条 往来款项管理。对各种应收应付的往来款项,责任部门(部、室、中心)要会同财会人员及时办理报销、清收、结算、上缴、下拨手续,不得长期挂账,严禁转移挪用和截留坐支。往来款项一般年内清理完毕。人员变动(包括调动、退休、离职等),需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结清所有往来款项。
第十四条 借款管理。本单位人员因公务需要临时借用公款的,借款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借款单,财务人员审核借款事由及资金来源,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15天内应办理借款核销手续。预支的差旅费、零星购物借款须在15天内办理结报。
五、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财政经费通过市财政局集中支付系统结算,由市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负责。
会费收入支出、社会捐赠收入、救助经费支出通过市红十字会相应银行账户结算,由会费和人道救助账出纳、总账负责。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严把财务收支关。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1000元。不得公款私借、私存。收到的现金必须及时解交银行。除1000元以内的小额现金支付外,都应通过银行结算。
六、票据、财务印章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本级各种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捐赠票据)的购买、登记、保管、领用、核销,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及时核查单位内部票据使用情况,财务人员核对票据使用与收取资金情况,确保票款一致。定期向市财政局办理票据结报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专用章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经济合同签约等,按照《南通市红十字会印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审查签字后方可用印。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规定到的条款按有关现行文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此制度自2024年4月12日起执行,原《南通市红十字会财务工作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