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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红十字会采用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红十字会募捐、接受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试行)》《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红十字会捐赠非货币化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物资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六条  江苏省红十字会指导省内各地方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安排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活动。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红十字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按其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标准在省内发出募捐呼吁。

第十条  捐赠人向红十字会表达捐赠物资,需要提供物资用途、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预计交付时间等信息(见附件1)。红十字会确认捐赠物资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经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应与捐赠人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

(1) 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从事营利活动(见附件2)。

(2) 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短保质期食品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3) 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捐赠物资公允价值证明。如采购物资发票、采购协议、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接收海关罚没物资的价值由转交海关提供物资公允价值。

(4) 捐赠企业需提供企业机构代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根据研判,有权婉拒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捐赠人在发货前联系红十字会,计划捐赠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资,红十字会可对捐赠人做出解释说明,进行婉拒;红十字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的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受物资,如不予接受,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捐赠物资,一般不予退回。但有以下捐赠情况的,红十字会不予接受,已经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

(1) 物资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 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 超出红十字会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的,有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 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 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6)  捐赠的实物不具有使用价值,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7) 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据实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开具票据并做好相关记录。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三章  物资分配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受益地红十字会的书面申请等,制定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捐赠物资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经公告满三十日仍无法联系的,可以拟定使用计划并按照程序审定后实施。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由接受红十字会依法按照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物资发运

第十九条  发运准备。物资发运前,捐受双方就物资运送有关事项商议。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提供物资送达地点、物资接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物资运输方式、抵达时间、捐赠企业机构代码或捐赠人身份等信息。

第二十条  物资运送。经捐受双方商议确定后,捐赠物资可由捐赠人自行运送至最终使用单位,也可由红十字会中转至最终使用单位。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捐赠物资,运费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运输追踪。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物资,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了解物资运输情况,双方保持联系畅通。如物资未按计划送达,红十字会应及时联系捐赠人并跟进直到物资送达。

第五章  物资接受

第二十二条  接受物资的红十字会或受益单位(人)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根据运输单据核对物资的品种、数量,抽查物资质量,相符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如果物资与运输单据不一致,应与捐赠人进行核实。

第六章  捐赠反馈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在捐赠物资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后,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以爱心企业(人士)名义开具捐赠票据入账备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物资分配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第七章  捐赠褒扬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对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贡献突出的捐赠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红十字会按照以下捐赠标准进行表彰:

(一)对捐赠人民币400万元以上或物资价值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江苏红十字人道奖”,颁发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证书及人道牌匾。

(二)对捐赠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物资价值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江苏红十字博爱奖”,颁发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三)对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物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江苏红十字奉献奖”,颁发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证书及奉献牌匾;

(四)对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物资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证书及荣誉牌匾;

(五)对捐赠人民币捐赠1万元以下的捐赠人,颁发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证书。

第三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捐赠表彰办法。

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红十字会每年对全省当年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物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进行表彰。各设区市红十字会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汇总报送江苏省红十字会筹资项目部,申领相应的牌匾、证书等。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章  开展募捐

第三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设立募捐接受站点;

(三)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三十五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在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红十字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根据《江苏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向省内发出募集呼吁。

第十章  捐赠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受发放管理等制度,并对接受的境外捐赠财产的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使用去向等应当进行专项审查,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经公告满三十日仍无法联系的,可以拟定使用计划并按照程序审定后实施。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财产,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使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捐赠财产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财产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当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先明示,并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捐赠财产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工作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四十二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指定其官方网站为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对按照捐赠协议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江苏省红十字会筹资项目部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捐赠物资须知

    2. 捐赠函(示例)

附件1

捐赠物资须知

捐赠人在日常或紧急情况下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需了解以下内容。

1.红十字会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接受物资捐赠,如果捐赠的物资不是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要的物品,红十字会有权婉拒。

2.捐赠意向明确后,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出具捐赠函,标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有效期及联系人、电话等内容。捐赠企业需提供企业机构代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

3.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物资的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从事营利活动。

4.捐赠物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捐赠人应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捐赠人应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

6.物资发运前,红十字会向捐赠人提供物资运输、接收相关信息,并为每类物资编制一个物资单号,由捐赠人将物资单号印制在物资包装上。

7.物资从起运地到接收地的运输费用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8.红十字会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附件2

捐 赠 函

江苏省红十字会:

我单位是             公司,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            ,自愿捐赠          (物品名称), 规格       , 数量    ,单价      元,共计价值     万元,有效期至   年     月,用于      (使用意向),捐赠物资按照你会指定地点发出,我公司承诺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捐赠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证明公允价值的材料

    2.生产许可/资质材料

                                                                                                捐赠个人或企业(单位)名称:(签章)                                                                                                                 年  月  日